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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 发布于:2015/5/4 13:37: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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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有许多亮点,现针对新商标法中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简单阐述一二:
            首先,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从该条款规定中不难看出,驰名商标认定具有被动保护的原则性特点——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裁定。
            其次,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增加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与途径,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商标局可以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争议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再次,新《商标法》在第十四条第五款中增加规定了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性质:无论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在商标确权案件的审查程序中,认定某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行为,都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确认行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甚至是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给予某个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该商标驰名事后的一种法律效力的确认,该法律效力的确认能够确保该商标获得法律上的特殊保护,而并非案件判决或裁决的后果。
            此条款的运用也由此牵引出“驰名商标”认定的另一个原则性问题——个案有效!当事人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所认为,该个案有效的原则性规定并非束缚企业商标发展的鸡肋。从侵权法律保护范围分析,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该类规定实则是还原法律保护意义本真的一种做法;从企业品牌发展角度分析,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并非是企业荣誉的体现方式,在寻求商标法律保护的过程中,企业更应该将其当做一种方式与途径,而非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为商标保护的目的;从宏观层面分析,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在制度层面的改变,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
     
     
                                       (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曹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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